法制监督及其核心功能解读2025版 法制监督的范围

法制监督的主体及其形式多样,包括立法监督、司法监督、检察监督以及党的监督。

1. 立法监督:在西方民族的议会中,立法权、财政权、监督权、弹劾权和条约权等权力构成对的直接立法监督。

2. 司法监督:司法机关拥有违宪审查权和行政诉讼案件审理判决权。这是一种外部的监督形式,具有直接的法律效果,是行政监督体系中强制性程度最高的机制,也是民族维护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最终一道防线。

3. 检察监督:检察机关作为代表追究责任和提起公诉的机关,其进行的监督可称为检察监督。

4. 党的监督:主要是指执政党对及其官员的监督。

法律监督与法制监督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监督侧重于对法律实施经过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控和制约,确保法律的正确执行,而法制监督则更侧重于对整个法律制度的监督,包括法律的制定、实施、执行和适用等各个环节。

法律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领会。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民族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广义的法律监督则是指所有民族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以侦查监督为例,作为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这是中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侦查监督有助于保证民族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公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步侦查人员的执法水平,督促其严格依法办事,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性。

以上内容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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