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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公司北京办事处是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丙公司属于外资企业,在组织形式上是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法人资格,有独立的法律地位。(2)不具备。

2、一,原法代 法律在德国,德国小编认为一个新兴的资本主义民族,在19世纪70年代出现了快速集中,生产和资本的1873年经济危机之后卡特尔粗放式进步,一些经济领域由一个或控制两个垄断,比如在第一次全球大战前夕的钢铁产业卡特尔联盟垄断了98%的全国钢铁产量。更重要的是, * 在社会和经济进步具有重要影响。

3、有效,内部协议不能对外,因此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该协议仅对内部的两人有约束力,对第三人无约束力。优先清偿的是有担保的债权,他没有(如果我没看漏)。还有清算组的费用,也没有。也没有共益费用。

4、正确答案 (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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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的答案:首次出资不符合公司法规定,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即不低于120万元,而案例中首次出资只110万元。货币出资额符合公司法要求,货币出资要达到注册资本30%以上,即高于180万元,本案例中符合这一要求。

2、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付连带清偿责任。 乙的主张不能成立。

3、甲、乙构成一致行动人。根据规定,如果没有相反证据,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为一致行动人。本题中,甲、乙同为丙公司的子公司,共同受丙公司控制,因此构成一致行动人。(2)收购要约期满后,丁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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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规则,张三与李四买卖合同成立;独特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李四取得所有权;银行与张三的抵押合同生效时,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而取得汽车的抵押权尚有争议;李四已取得汽车所有权,有权要求张三协助变更登记,亦有理由拒绝银行实现轿车的抵押权。1)五个。①王明与李刚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答案(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在本题中,B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买卖合同有效。(2)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式。

解析:(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付连带清偿责任。 乙的主张不能成立。

甲、乙构成一致行动人。根据规定,如果没有相反证据,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为一致行动人。本题中,甲、乙同为丙公司的子公司,共同受丙公司控制,因此构成一致行动人。(2)收购要约期满后,丁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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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答案(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在本题中,B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买卖合同有效。(2)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式。

2、供求规律就是商品的供应与需求的对立统一的关系。歌星的演唱会作为一种商品来说,这种商品具有满足大众灵魂需求的属性;有了供求关系。歌星在市场中毕竟是少数,服务的对象是社会公众,这就有了生产者和消费者,演唱会的收入是消费者支出的劳动报酬。故歌星的高收入是合理的。

3、合法。在出资协议里约定即可。(2)合法。(3)同(1)。(4)不合法。合伙企业可以约定分配比例,但不可以约定一方不分配。约定与李某无关违反合伙企业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权利义务一致基本法律规则。(5)不合法,除非合伙人另行协议约定。

4、需求弹性越大,供给弹性越小,消费者负担的税收份额越小,生产者负担的税收份额越大;供给弹性越大,需求弹性越小,消费者负担的份额越大,生产者负担的份额越小 按你题目要求税收全部由生产者承担 因此需要此时供给无弹性,画图即供给曲线是垂线,而需求曲线向右下倾斜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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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构成一致行动人。根据规定,如果没有相反证据,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为一致行动人。本题中,甲、乙同为丙公司的子公司,共同受丙公司控制,因此构成一致行动人。(2)收购要约期满后,丁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工厂。合同法第一百十四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在卡车受损时,工厂尚未向甲交付卡车,因而卡车所受的损失应由工厂承担。3.不能。

答案(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在本题中,B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买卖合同有效。(2)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式。

若他向银行清偿了,则可以向王海、俞颖和舒立欣追偿。后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由以上分析可以知道,李平、王海、俞颖和舒立欣对银行要求他们清偿贷款而各自提出的理由拒绝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他们对该笔贷款都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合伙人逃避企业的债务。

假如丙拿钱跑了,钱由乙谁承担。因甲委托给乙,则甲乙就构成法律合同关系,在未征求甲意见下,乙把钱擅自给了丙,丙拿钱跑了。完全是由于乙的疏忽过错而产生的结局。假如丙以前没买过此茶被人骗了!损失乙负责,最终丙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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